一个属于国家三类地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1.8%、人均耕地0.83亩的贫困县,以每平米不足10元的平均单价征用农田和用于灌溉数千亩水田的水库,最后建成一处占地近1500亩、最高单价达2000万元的五星级全封闭式私人花园别墅区。
一边是开发商热火朝天的填湖建豪华别墅,一边却是无助的农民紧咬着嘴唇,一字一顿地告诉记者:我们的心在流血!在此,笔者无意对政府相关部门是否违规建设发表评论。但我们要说的是,农民多要些征地补偿款难道错了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镇规模逐渐扩大,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益增加。在这个过程中,周边原本居住稳定的农民逐渐失去了自己原有的土地。因此,征地补偿作为失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利益,也成为了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
我们不能一味地将农民常常采用突击栽树等方法多要征地补偿款指责为思想狭隘,因为农民一旦失去农田这个生存根本,再缺乏统一培训、有效引导和完善的重新就业安置计划,便立刻成为被孤立的“边缘人”。因此,如何寻找政府、征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点,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也为农民和社会各界所广泛接受,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显得不尽合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确定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依据是土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征用耕地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达到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6倍即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即使是同一块地,由于种植方式不同,耕地年产值差异会很大,因此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确定。此外,现行征地制度对被征地农民实行的是一次性补偿,每亩地的补偿款只有几万元。而我国人均耕地仅1.4亩,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要用几万元或十几万元来维持其下半生,包括子女上学、生病就医等,这显然是不够的。
被征地农民失地又失业的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在国家尚未完善相应征地制度前,如何完善征地程序和补偿机制考验着政府智慧。
首先,要提高并科学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从当前来说,主要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完善货币化、市场化的征地安置制度,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后能领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参照来提高补偿标准。当然,这仅仅是静态预期补偿标准,今后还应逐步随消费水平的提升进行调整。
其次,要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通过确立征地补偿安置听证,解决个别地方政府征地规模盲目扩大、低价征地问题严重、安置补偿不到位,尤其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的问题。在尊重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与的协商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大量征地补偿和安置纠纷。
最后,要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实现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同步进行,让农民分享城镇化带来的现代文明成果,使城镇化走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土地不可再生,民心不应丧失。相关部门征地必须以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为前提,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在多要征地补偿款面前,只有建立确实能保障农民权益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才是真正的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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